文档介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目录一、法规历史沿革二、新法规解析及与原拆迁条例的比较法规历史沿革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房屋拆迁制度?第二阶段:过渡时期的房屋拆迁制度?第三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房屋拆迁制度?第四阶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第一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房屋拆迁制度 1990 年以前,我国没有对房屋拆迁出台相关的法规及政策。由于当时的投资主体是国家,而且往往是由于土地征用引起的,所以对房屋的补偿的规定都散见于土地征用的法规中。如: 1953 年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规定“因国家建设的需要,在城市市区征用土地时,应按公平合理的代价给予补偿” 1958 年国务院《国家征用土地办法》中规定“遇有因征用土地必须拆除房屋的情况,应当在保证原来住户有房屋居住的情况下,给房屋所有人相当的房屋,或者按照公平的原则发给补偿费”。?第二阶段:过渡时期的房屋拆迁制度 1987 年党的十三大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改革模式,突出了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房屋拆迁也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 1991 年6月国务院颁布《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体制、审批权限和程序、补偿安置原则、法律责任都作出了规定。由于当时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对于拆迁补偿还是采取“拆一还一”的方式,也就是以实物补偿为主。补偿价格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三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房屋拆迁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不断完善,原拆迁条例已不适应形势的要求。 2001 年6月国务院通过了新修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这次修改的明确了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价格考虑区位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全国各地和建设部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 形成了较全面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第四阶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尤其《物权法》的出台, 现行拆迁制度在立法和实践层面严重不适应社会的进步。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2011 年1月 19 日国务院第 141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 2011 年1 月 21 日起正式实施。二、新法规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解读:本条是对立法宗旨的规定。“维护公共利益”的规定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说明只有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才能进行征收。将《拆迁条例》第一条中的“拆迁当事人”修改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不再被列为征收当事人。?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给予公平补偿。解读:本条讲的是适用范围及补偿的基本要求。 1、进一步强调了为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即非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征收单位及个人的房屋。 2 、将适用的区域范围明确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拆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是参照《拆迁条例》执行的,这就导致了同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此次将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一并纳入了新条例的范围,从制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3 、包括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解读:该条讲的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 1 、征收补偿的工作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拆迁条例》中赋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上收到市、县级人民政府。 2、征收补偿的实施主体为房屋征收部门。条例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承担该职责的部门。 3、不在沿用原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