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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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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山东省田庄煤矿
二零一七年一月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2、组织指挥与职责
组织体系框架

应急处置过程中各专业组职责和责任部门
3、预防和预警



4、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培训与演练

6、后期处置
善后处理
社会救助
调查和总结
7、附则
预案管理与更新
地方沟通与协作
奖励与责任追究
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全面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为确保矿区内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各部门能迅速、有序、高效地参与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在事故发生后能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的扩展,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要求,结合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
(7)造成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7)造成跨省(区、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
(7)造成跨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Ⅳ级)
除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外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能源临矿集团田庄煤矿矿区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的应急处置,以及周边地区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可能波及到我矿厂区时的应急处置行动。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