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核外字[]第 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有关规定,同意预先核 准下列 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金) 万元(币种),住所设在 的企业
名称为:
行业及行业代码:
投资人信息:
投资人名称或姓名
证照号码
国别(地区)
币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 年 月 日。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
营活动,不得转让。
(印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备案:
本通知书从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下载打印。 落款登记机关的名
称与登记业务专用章上的登记机关名称一致的有效, 不一致的无效(登记机关名称已经变更、 登记业务专用章尚未作相应变更的,视为一致) 。
登记机关: (名称)(印章)
打印日期: 年 月 日
注:。 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
登记的,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 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 1个月内
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 6个月。
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 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申请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
机关也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登记。
企业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此通知书提交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应将本通知书归入企业
登记档案。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 30日内,通过网上
注册申请业务系统进行企业名称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