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缺陷与弥补措施
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缺陷与弥补措施
刘子操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之为不可争条款,其主要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一般为 两年)之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 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目前,世界上大多数 国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采用了不可抗辩条款,我国2009年10月1 H起施行的新《保险 法》也引入了这一条款,规定: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的采用, 对于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长期利益,促进保险公司经营管 理水平的提升都有着重要意义。然而,这一条款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如果不采取适当的 措施进行弥补,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很可能利用不可抗辩条款进行投机,从而既损害保险公 司的利益,又损害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还会败坏社会风气,助长不正之风,诱使一些人 铤而走险,滑向犯罪的泥潭。因此,认清不可抗辩条款的缺陷,明确适用的前提和例外情 形,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进行详细的司法释义,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一、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缺陷国际上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人寿保险合同普遍采用了不可抗 辩条款,我国在对“不可抗辩条款”是否引入《保险法》争议持续多年之后终于尘埃落 定,在新《保险法》中采用了这一条款。但与国外人寿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较为 具体的规定相比,国内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不可抗辩 条款与如实告知原则的冲突问题没有作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说来,不可抗 辩条款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一)没有涉及可抗辩期内出险不可抗辩期内报案的情形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按字义可以理解为, 合同只要经过两年时间,不管在这期间发生了什么,保险人都不能解除保险合同。比如被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自杀身亡或以欺诈形式投保的合同出险或被保险人身故,但 是拖延到可抗辩期结束(两年后)报案申请理赔,则即便是两年内自杀属于除外责任,即便 是投保人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即便是身故的被保险人投保时隐瞒 了重大事实,保险人统统不能解除保险合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属于除外责任的被保险 人自杀不能仅仅因为拖延报案时间而成为保险责任;无效合同自成立之日起自始至终无效, 不会因为进入不可抗辩期而发生变化;被保险人身故意味着保险标的的灭失,保险合同的 标的因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非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全部灭失(死亡)的,保险合同因客 体的消失而终止。诸如此类的情形,如果法律或规章制度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极容易引起 一些纠纷。台湾地区曾发生过这样
的案例。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告知义务,并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两年期限内死亡。等 到两年期满后,家属马上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由于保险公司拒赔,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 院。
(二)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
抗辩期的采用不能不讲条件,并不是不问青红皂白。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情 况。
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例外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无效合同(如无可保利益、冒名顶替、恶意投保)、欠交保费且超出 宽限期作为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