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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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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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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房地产经纪机 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 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 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
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的主管部门。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及 对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已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 务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 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房 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情况进行定期巡查;
(二) 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告知其应 当到原备案机构变更备案;
(三)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 罚。
第四条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咨询机构备案,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房地 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当具有五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各分支机构备案,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两 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
(二) 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 案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 章);
(六) 在机构执业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与聘用单位签 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八) 在机构执业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的存档证明和社会保险缴存凭证,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退 休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九) 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 完毕,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备案证明。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 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验资报告;
(五) 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原件 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 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存档证明和社 会保险缴存凭证,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原件及加 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八)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