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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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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41206( 颁布时间) 19941206( 实施时间)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1994 年 10月 19 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 4年12月6 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4 年 12月6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权管理第三章产籍管理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五章买卖管理第六章抵押管理第七章修缮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 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责任, 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 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第五条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 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产权管理第六条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以下称直管公房): (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 (二) 建造成本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 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 (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 (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管理的直管公房, 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第七条下列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下称自管公房): (一)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 (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 (三)军队的房屋;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第八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直管公房委托房屋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受委托的单位只有经营权而无处分权。自管公房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经营管理, 或委托房屋经营单位经营管理。第九条公有房屋产权转移时,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产权人除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外, 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第十条对暂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 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公有房屋的接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有房屋经营单位接管直管公房, 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 撤管直管公房, 应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撤管手续。第三章产籍管理第十二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本市公有房屋的产籍实行统一管理。第十三条本市实行公有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以下统称房屋产权证)是公有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第十四条公有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市属和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 颁发房屋产权证; 区属和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房屋所在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登记,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代发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