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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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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薇薇安 2021/8/29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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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7月1日起工会经费地税代征
  早报讯(记者胡彦明通讯员冯勇琦)昨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经泉州市委、市政府同意,泉州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及市地税局三方共同协商,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泉州市部分县(市、区)的企业应缴纳的部分工会经费将由地税部门代征,其中2002年以前已委托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的晋江市、石狮市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规范。
  征收标准为: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征收;开业满一年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征收。委托起征日期为2002年1月1日起。
  届时,地税机关将根据企业的账证设置和生产经营反映情况分别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工会经费。工会经费原则上实行按月收缴,随同地方税收于月后10日内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对于月缴费金额在200元以下的单位也可实行按季收缴,缴费单位应于季后10日内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工会经费的,从滞纳费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据泉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企业工会经费的提取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换句话来说,%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不拨缴工会经费或将其挪作它用,实际上是把国家在税收上对工会的扶助截留,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广大职工及工会的权益,而且也是对我国立法原则的一种破坏。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总工会、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县区中心支行、支行,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工[2005]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下同)的辖区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福建省总工会批准的实行自管工会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具体名单附后)的所属缴费单位暂不包括在上述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40%部分的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由缴费单位同时拨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
    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上级地方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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