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 2019 版
8 月 11 日,《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正式发布,在京居住 6 个月以上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非京籍市民,可申领居住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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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持有本市居住证 ;
( 二) 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
( 三) 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7 年及以上 ;
( 四) 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
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
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 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 一) 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
满 1 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
1 年及以上,
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
1 年及以上
; 以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
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积 3 分。
( 二) 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 ; 或签订
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
关规定的住所 ; 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
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 1 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
续居住满 1 年积 1 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
住满 1 年积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 三) 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 ( 学位 )
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 具体积分标准为 : 大学专科 ( 含高职 )
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 15 分,研究生学历并取
得硕士学位
26 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
37 分。学历
(
学位
)
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
(
学位
)
为准,不累
计。取得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