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产权交易收费行为,保障北金所产权交易业务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54 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落实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金融﹝ 2010﹞1206 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 》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业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金融企业非
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财金﹝ 2011﹞118 号)的规定,在北金所内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 产权交易服务费分为四种类型:协议成交服务费、竞价成交服务费、综合服务费、顾问服务费。
第四条 协议成交服务费,是指在北金所进行转让的产权项
目,信息公告期限内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成交时, 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协议成交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 %。
第五条 竞价成交服务费,是指在北金所通过竞价方式(包
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产权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竞价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
差额计费率标准如下:
竞价成交方式
成交金额(元人民币)
网络竞价、动态报价
拍卖、招投标
1 亿以下
2%
1 亿-10 亿
1%
不超过 5%
10 亿以上
%
上述成交金额中的 “以下” 包含本数在内,“以上” 不包含本数。差额计费率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
第六条 综合服务费,是指北金所依据与转让方的委托协议约定,为其提供项目招商、尽职调查、询价服务、路演推介、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资金结算、出具凭证等一揽子服务,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不低于成交金额的 1%。北金所与转让方约定综合服务费后, 不再收取转让方的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