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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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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2.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木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木合作社发 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山—人发起,于 年 月—H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 ,注册资金 元。
本合作社住所: -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 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 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木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 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 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 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 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岀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 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 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 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 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 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 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 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I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 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二)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 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木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木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 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木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 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 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木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 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