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标国际注册指南 A. 1
A 编
概述
本指南
本书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 年缔结,1892 年生
效,下称《马德里协定》或《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
定书》(1989 年通过,1995 年 12 月 1 日生效,1996 年 4 月 1 日施行,下称
《马德里议定书》或《议定书》)两部条约的指南。这两部条约都是在西班
牙马德里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为方便起见,二者统称为“马德里
体系”。
这两部条约的适用要遵守两部文本,即《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共
同实施细则》(下称《共同实施细则》或《实施细则》)和《适用马德里协
定及议定书的行政规程》(下称《行政规程》)。
指南分为三部分。A 编是对马德里体系的简要介绍。内容包括一
个国家(或一个自身设有商标注册体系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如何成为马德里
联盟的成员,以及根据《协定》、《议定书》或《共同实施细则》可以作出
的种种声明和通知。B 编讲解了程序,分为两章。第一章是一般性程序问
题,例如与国际局通信的各种方式、时限的计算和语言制度。第二章介绍了
国际注册程序和国际注册可能涉及的其他程序(如后期指定或在所有权变更)。最后,C 编收录了《协定》、《议定书》、《共同实
施细则》和《行政规程》的全文。
本指南中,只要有可能,均在具体段落的页边空白处标注《协
定》、《议定书》、《实施细则》和《行政规程》的相关条款。
页边空白处标注的条款采用下列格式:
–“协定 xx”指《协定》的某条;
–“议定书 xx”指《议定书》的某条;
A. 2 商标国际注册指南
–“条约 xx”指《协定》和《议定书》均有的某条;
–“细则 xx”指《实施细则》的某条;
–“规程 xx”指《行政规程》的某条。
本指南使用的“商标”一词,与《协定》、《议定书》和《实施
细则》中的用法相同,既指商品商标,也指服务商标。
马德里体系:基本特点
《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由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管理。
《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共同构成马德里联盟,该联盟是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 19 条组成的特别联盟。(关于马德里联
盟成员的更多详情和“缔约方”的含义,参见第 至 段)。
马德里联盟的每个成员都是联盟大会的成员。大会最重要的任务
是通过联盟的计划和预算及通过和修改实施细则,包括确定与使用马德里体
系有关的费用。
谁可以使用马德里体系?
只有下列自然人或法律实体才能使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在为《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成员的一个国家设有真实有效的工
商营业场所、或者有住所、或者是该国国民,或者在为《议定书》成员的一
个政府间组织的领土上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有住所,或者是该组
织一个成员国的国民。
商标国际注册指南 A. 3
自然人或实体据以符合上述一项或多项条件的缔约方,其主管局
称为“原属局”。商标已在原属局注册或者已在原属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可
以进行国际注册。但是,国际申请专属协定或部分属于协定的,商标必须已
在原属局注册才能进行国际注册。
国际注册申请必须指定一个或多个商标要在该国得到保护的缔约
方。不能指定主管局为原属局的缔约方。可以在以后指定更多缔约方。可以
指定的缔约方,必须和主管局为原属局的缔约方为同一条约(《协定》或
《议定书》)的成员。自然人或实体与马德里联盟成员没有必要的营业所、
住所或国籍联系的,不能使用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此外,马德里体系不能
用来在马德里联盟以外保护商标。
马德里体系简述
国际注册申请必须通过原属局提交国际局。国际申请符合有关要
求的,商标在,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
中公布。
国际局通知每个指定要求保护的缔约方,包括国际申请中的指定
和后期指定中的指定。自国际注册或后期指定之日起,商标在各被指定缔约
方的保护,与直接向该缔约方主管局提出该商标的申请相同。各被指定缔约
方有权在《协定》或《议定书》规定的时限内驳回保护。未在有关时限内通
知国际局驳回的,商标在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