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马进、马佳杰先后在上海市浦东 新区川沙新镇、惠南镇、周浦镇、上海市嘉定区租赁办公点,以投 资黄 金、石油为名,销售虚假的“日日赢”系列理财产品,允诺高额回报,并 通过口口相传、门店介绍等方式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款。
2017年3月,被告人张根妹、马六国将本人浦发银行、上海农村商业 银行等八家银行共计14个银行卡账户提供给被告人马进使用,至2017 年4月,马进陆续转入上述银行卡的集资诈骗所得共计10,600,000元。
期间,被告人张根妹、马六国按照马进的要求陆续 取现总计约 10,600,000元,并按照马进的要求藏匿上述赃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根妹、马六国明知是破 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仍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取 现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2018年12 月被告人张根妹最终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五十三万元;被告人马六国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
寄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 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 罪、贪 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 得及其收 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 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夕卜,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及其收益 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因此,构成洗钱罪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明知是上述七类 上 游犯罪的赃款、赃物或其收益;(2 )行为人有〃洗钱”的主观故意;
(3)行为人实施了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洗钱行为。在 情节 要求上,刑法没有对洗钱犯罪的数额或后果情节设置入罪门槛,只要行 为人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认定其业已构成洗钱罪。
案例二:广西梧州岑某桂涉黑洗钱案
2012年口月13日广西梧州公安局对岑某桂等63人以涉嫌组织、领
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梧州市公 安局 请中国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从资金交易方面协助认定犯罪性质。
经查,自2010年开始”以岑某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 放高利贷、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高额非法收益。岑某意为了将 其非法所得合法化,有意识地将其非法收益交由其弟岑某桂统一管理, 岑某桂明知为岑某意保管的财产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 罪所得,仍 然以其个人名义在多家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