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漳州市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比选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竞争行为,确保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承揽业务的中介机构,维护中介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等有关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承揽中介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不适于采用公开比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的,经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可自行确定其他方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比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对中介机构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比较,以公平竞争的方式优选承揽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比选人是指依法进行比选活动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中介业务的比选范围是指中介服务费最高限额在1 万元以上的中介业务,县(市、区)认为有必要适当扩大比选范围的可自行确定。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业务;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灾害、房地产价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森林资源、安全生产等评估业务; (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业务; (四)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科技、档案、培训、担保等服务业务;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业务; (六)职业、人才等介绍业务; (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交易经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房屋拆迁、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经纪、证券、保险、期货、货运、报关等代理业务; (八)其他中介业务。第六条在比选活动中,比选人的工作人员与参选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参选中介机构认为比选人的工作人员与其他参选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第七条中介机构参加比选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相关资质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外来中介机构需依法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分支机构并在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且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参加比选活动前一年内,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未因经营活动违法违规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无弄虚作假骗取比选资格; (四)参加比选活动前三年内,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漳州市中介机构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未被评定为 D 级即严重失信中介机构; (五)未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六)划分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具有与所承接的中介业务规模相对应的资质等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比选方式: (一)随机抽选。(二)低价中选。比选方式由比选人自行确定。第九条比选程序: (一)发布比选公告或发邀请函。由比选人在县以上媒体及政府网站发布比选公告,或采取发邀请函的形式向至少 3 家以上诚信较好的中介机构发出邀请参加比选的相关信息。比选公告(或邀请函)的内容包括中介业务名称、业务规模、资质等级要求、比选方式、履约保证金数额、中介服务费最高限额(随机抽选的直接公告中介服务费具体数额)以及比选活动开展时间和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在比选活动截止时间前,对符合条件但又未被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