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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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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
违约金,是现代民法体系中为实现诚实信用原则、 保证合同履行 而发展出来的一个重要工具。违约金是依法强制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 定数额货币的一种经济制裁,一般在合同的约定条款中载明。
一般学者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惩罚性违 约金具有惩戒作用,不论是否存在经济损失,违约方均应支付,且违 约方在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后,仍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责 任;赔偿性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预先估算的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 经济损失的总额,违约方支付赔偿性违约金,不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 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民法属于私法领域,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在民法领域适用并无 不当。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属于社会法。社会法是以一 种特殊的标准衡量当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 这些特殊的标准源于社 会弱者的“身份”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分配,使这种分 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 社会法正是以调整主体的不 平等关系为己任,注重实质平等。因为劳动法上存在强势主体和弱势 群体之分,违约金一旦适用,极易被强势主体所滥用。所以,在劳动 合同立法时,只有首先确定该违约金条款的性质, 才能更有利于保护 劳动者的权利,更有利于劳动纠纷的解决。
【篇二:劳动合同中该不该设立违约金】 辞职需付违约金
小杨是上海某大学理工科的大学生, 毕业后留在上海工作。 他与 上海市某通信器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岗位是系统部技术员, 合同 约定期限是 1999 年 5 月 17 日至 2001 年 5 月 17 日,月工资是 1300 元。由于小杨工作积极,公司很器重他, 1999 年底出资让他去国外 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变更合同,将小杨提升为系统部现场技术工程师, 并将合同期限延长至 2006 年 7 月 30 日止,未约定月工资。
但小杨在新岗位工作了一段时间后, 发现工作量反而没有以前多, 比较清闲。而小杨是个闲不住的人,他认为这样会让自己产生惰性, 对自己技能的提高不利。 于是,经过一番思考,小杨作出了一个决定: 他于 2004 年 6 月 16 日,以“系统部工作量少,今年 1 至 6 月无事 可做,有很大的危机感”等为由提出辞职。 而公司方觉得小杨是个不 可多得的人才, 作为公司的人才资源, 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效 益,便拒绝了小杨的辞职请求。但小杨坚持要走,公司见无法挽留, 提出因小杨合同期限未满就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是违约行为, 应 向公司支付 18000 元培训费及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小杨认 为这个数额太大,无法接受。于 2004 年 7 月 23 日向公司提交书面 申请,要求减免违约金数额,同意支付 2000 元至 3000 元。公司接 到申请书后表示同意,要求小杨支付违约金 3000 元。小杨支付后, 公司给其出具了退工通知单。小杨与公司终止了合同。
然而,小杨事后越想越委屈, 他觉得企业索取的违约金于法于理 都无据,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返还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