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险合同司法解释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问题
第一条(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十二条所称保险利益,即可保利益,
应当是可以确定的
经济利益。
除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外,投保人对因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
有保险利益:保险公估论坛* G- S5 \4 l0 q, o! [) _$ ?
(一)物权;3 L; d$ k, f( P/ h: l) r2 G. ]
(二)合同;5 l6 R; D2 E: z5 l! N
(三)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范
围内投保。
第二条(保险利益的时效) 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具有保险利益但
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
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 5 w( v; Q; q1 m" L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
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
任。: X. r; ]6 z& s- c g- O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
无效;人身保险合
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
有保险利益的,不因此影- 保险公估人社区 - 保险理赔 - 保险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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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公估人社区 - 保险理赔 - 保险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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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是载有保险合同
内容的书面文件。 l0 q) r' u7 D7 W( E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保险单及符合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形式的其他保险凭
证。
第四条(缔约过失责任)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投保单后,
保险人未及时签: q1 M/ w. Q" y# w
发保险单或者表示拒绝承保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
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条(投保人交费与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
条的规定,保险合同
成立后,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 % Z' v& Y- X7 e- y5 h8 X% 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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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保
险公估论坛 0 s3 t [& e, _, G; N9 q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但是约定有交
费宽限期的,保险 / w3 ^' q0 h# B. Y! _& A/ t
人对在宽限期间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因以上两款情形承担保险责任时,可以从保险赔款中扣除未交
的保险费及相应的
利息。保险公估论坛- s5 t9 c* O9 z" U7 a
第六条(保险人的解除权) 投保人在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未按照约
定交纳全部或者部
分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前,未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支
付保险人开始承担责任时至合同解除前期间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l; V3 }2 z( F, D
第七条(解除合同时的通知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依
据保险法和本解释
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保险合同自通知书送达对方时
解除。
协议解除的,保险合同自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时解除。合同另有约定
的,依约定。
第八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根据保险
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保险公估人社区 - 保险理赔 - 保险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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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时,应当以普通人能够理解
的程度为限,但是可以# W0 P* h" ]9 b0 T4 l" O/ R, ~2 W
根据投保人的投保经验作不同程度的解释。
第九条(如实告知的范围)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
知义务”仅限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