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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证明
居住证证明居住证证明
办理居住证证明
兹证明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 , 自 年 月在我院工作至今,
请予以办理居住证。
特此证明。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保卫科
( 日 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城市
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 ( 市、区 ) 到
其他县 ( 市、 区 ) 居住的公民。 在各区范围内流动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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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第四条 市、区 ( 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
住证管理及服务工作的领导、 协调, 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并将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派
出所具体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查验、居住信息等
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 ( 镇 )
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 ( 以下统称“受理机
构” ) 承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信息采集、发证等
辅助性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卫
生、教育、民政、地税、工商、司法行政、工业和信息等部门应当按
照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的相关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 ( 居 ) 委会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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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
用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七条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
算,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流动人口的
有关举报和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 举
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申领与发放
第九条 拟在本市居住 7 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居住之日起 7 日
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条 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合法
身份证明、近期 1 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 2 张、现居住地证明。
公安派出所和受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络、电话、传
真等方式受理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受理居住登记申请后,应当当场
进行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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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 一 ) 居住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场所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
定办理住宿登记的 ;
( 二 ) 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的 ;
( 三 ) 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由学校、培训机构进行登
记的 ;
( 四 ) 流浪、 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登
记的。
前款规定的登记单位, 除居住信息服务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外, 应
当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所在地公安
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询。
第十三条 拟在本市居住 30 日以上、已满 16 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
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
构申请办理居住证。
未满 16 周岁和已满 60 周岁的流动人口, 除本人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
外,可以不办理居住证。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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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
( 二 ) 近期 1 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 2 张 ;
( 三 ) 固定住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
( 四 ) 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受理居住证申请后,材料齐备、
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