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合用本细则。
    第三条 评标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成果。
    第四条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活动中评标定标工作监督。省、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如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详细实行监督。
    第五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在政府批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场合操作。
第二章 评标定标机构
    第六条 评标定标应依法成立相应评标定标机构。大中型项目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下设评标委员会。招标领导小组即为定标机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普通项目应成立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工作。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由招标人指派专人与关于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2/3。
专家应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专家可代表招标人参加评标,特殊项目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另行拟定。
第三章 评标定标普通规定和纪律
    第八条 普通工程评标定标应于开标当天完毕,大中型项目评标定标可于开标后7~15日内完毕。
评标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状况下进行。
    第九条 评标机构可以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文献含义不明确内容作必要澄清或阐明,但澄清或阐明不得超过投标文献范畴或变化投标文献实质性内容。
    第十条 评标机构应按招标文献拟定评标原则和办法,对投标文献进行认真评审和比较。完毕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或招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或招标领导小组应依照评标机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拟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拟定中标人。中标人一经拟定,应当场发布。
    第十一条 招标办公室应直接或委托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评标定标工作全过程实行监督,涉及:评标程序,所采用评标原则、办法、开标、评标时间、地点与否符合招标文献;评标机构构成与否符合关于法律、法规;投标人与否参加开标会议;开标记录与否真实有效;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否符合招标文献规定评标原则及办法。
    第十二条 评标机构成员应严格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评标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机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馈赠或其他好处。
凡参加评标、监督评标人员不得对任何人透露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献评审和比较状况、中标候选人推荐状况以及与评标关于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可与开标工作同步进行,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人员不得进入评标机构,已进入应当及时更换。评标成员名单在中标成果拟定前必要对外保密。抽取专家与招标人应分别构成商务组和技术组。开标后分别封闭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评标人不得有互相走动、串通、询问评审状况等行为。评标过程中,有人举报某投标人与评标人有私下接触行为或利益关系,应及时取消该评标人评标资格。
第四章 工程勘察招标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评标(勘察、设计合一工程,其勘察可不另行评标)。
    (一)商务标(30分)
    1、投标人资质(3分)
   投标资质条件满足工程勘察级别规定者可得3分。
    2、勘察人资质(2分)
    在投标工程中配备项目负责人具备高档工程师资格者得1分,配备重要专业负责人具备高档工程师资格者得1分。
    3、勘察业绩(5分)
    投标人承担过同类勘察项目近三年度获得国家先进工程勘察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得3、2、1分,选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度获得过上述奖励者按上述原则再次加分。投标人承担过同类勘察项目近二年度获得省级先进工程勘察一、二、、1、,项目负责人近二年度获得上述奖励者按上述原则再次加分。满分为5分,记满为止。
    4、公司信誉(5分)
    投标人已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者加2分。投标人全面质量管理达标,近三年度获得勘察方面国家QC小组活动表扬先进奖者每项得2分,先进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