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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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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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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措施》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兽药经营部在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时,应该遵守《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措施》相关要求。
第三条、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需凭兽医处方购置”提醒语,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该分区或分柜摆放。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不得采取开架自选方法销售,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销售。
第五条,兽医处方笺应该记载下列事项:
畜主姓名或动物喂养场名称;
动物种类、年纪、体重及数量;
诊疗结果;
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方法、用量及休药期;
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留,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留,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喂养场保留。动物喂养场、动物园、试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留,处方笺应该保留二年以上。
第六条、兽用处方药应该依据处方笺所载事项使用。
第七条、经营部不网购兽用处方药,不购置上门推销兽用处方药。不购置和使用原料药、假劣兽药、人用药、禁用药等。
第八条、分别建立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购进、使用统计。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
第九条、经营部应该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
药购销统计,并保留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