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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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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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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全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 全文) 最高法 8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 2015 年9月1 日起施行。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6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55 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 结合审判实践, 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 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 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 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 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 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 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 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 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 以现金支付的, 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 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 以票据交付的, 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 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