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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疫规程.docx

上传人:cby201601 2021/12/10 文件大小: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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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的基本条件、生猪入场检查、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宰
后检疫、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检疫结果上报。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 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瘠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密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269狗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术语
定点屠宰厂: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定点屠宰点:不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产品鲜销当地的乡镇屠宰场。
4基本条件
检疫设施
屠宰场内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 化处理设施。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 220Lx,检疫点光口^度不低于540Lx;检疫区 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
检疫工作室内应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验工作台,配备刀、钩、 棒、剪刀、镣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电筒、快速检 疫箱等检疫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
毁印章。
检疫人员
检疫岗位由所辖区域内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与生猪屠宰规模、 屠宰流程相适应。
检疫人员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动物检疫资格证书和相关证件。
检疫人员上岗时应带检疫证件,佩带检疫标志,穿胶靴,着统一制式工作服、 工作帽,备两套消毒好的直接接触屠体的检疫工具。
屠宰场所
5生猪入场检查
入场索证。生猪入场时,检疫员首先向货主索取检疫证明。
县境内的生猪,货主须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县境外运输进来的生猪,货主须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 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验证查物。核对生猪数量,实施临床检查。
查验生猪数量、免疫标识。
临床检查的方法按 GB1654骄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进行,检疫合格准予入 场。
对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生猪进行重检,对无产地检疫证明,但有免疫 标识,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的进行补检。
对入场检疫出的病猪应关入病畜圈,对可疑病畜关入观察圈,再作进一步检 查。
6检疫申报
检疫申报按《四川省动物和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办法》规定施行。
7宰前检疫
宰前检疫按GB16549s床健康检查方法进行。
根据宰前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处理决定,签发相关规定通知 书,对检出的病畜按GB1654船行无害化处理。
准宰健康生猪。
急宰 确认无碍肉品卫生的普通病和纯物理性原因造成的濒死猪。
缓宰 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生猪。
禁宰 对检疫出的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炭疽、急性猪丹毒、败血性链球菌病等对人畜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 染病;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畜咬伤超过 8天的猪。
8宰后检疫
每头猪的胴体、内脏、头、蹄在分离时编记同一编号。
头、蹄部检查
检查鼻盘、唇、舌、齿龈、蹄冠、蹄叉、蹄底有无水疱和水疱破溃的烂斑。
重点检查口蹄疫和猪水泡病。
剖检颌下淋巴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