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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aluyuw1 2016/7/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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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三)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 号中山大厦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 (0591)87813898 87855641 87855642 传真: (0591)87855741 电子信箱:zlflssws@ 5 - 3 - 3 - 1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闽理股意字[2008]第 002-03 号 致: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蒋方斌、蔡钟山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08 年2月28 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闽理股意字[2008]第 002 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特此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在2005、2006 和2007 年度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合法合规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福建省圣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农实业”)是经农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更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更名为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农经发[2002]14 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根据农业部农经发[2005]7 号《关于公布第二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和农经发[2007]8 号《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三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圣农实业分别于2005年4月和 2007 年4 月通过了全会议审定,经上述监 5 - 3 - 3 - 2 测合格后圣农实业继续享有“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称号(有效期至 2008 年12 月底)。 根据农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 号)第三条第(四) 款规定:“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 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 号)第一条规定: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 号)的规定,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