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铜陵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第一条为明确我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方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容积率计算。第三条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筑基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值除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的规定执行外,涉及以下内容的,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一)对高度在 米以下(含 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层高不得超过 米。(二)利用屋顶层的阁楼层,净高超过 米的部分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米至 米之间的部分计算 1/2 面积,净高不足 米的部分不计算面积。(三)住宅单层层高超过 米( 米+ 米)的按标准层面积的 2倍计算面积;商业建筑单层层高超过 米( 米+ 米+ 米)的或办公建筑单层层高超过 米( 米+ 米)的按其标准层面积的 2倍计算面积。大型商业建筑的底层层高可适当放宽,具体由规划管理部门在批准的设计方案中确定。住宅局部共享空间及商业、办公局部共享空间按单层标准层面积计算。教学用房中的阶梯教室、办公用房中的会议室(多功能厅)按其标准层面积计算。(四)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等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面积。(五)建筑物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无顶盖的室外露台,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飘窗平均出挑进深大于 米且层高大于 米(含 米)的,均按水平投影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平均出挑进深小于等于 米的均不计入容积率。(六)居住类建筑物的入户花园应至少有一面为开敞面。 米,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最小方向宽度大于 米的视为房间,按水平投影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空中花园特指无顶盖并覆土绿化的露台,可不计入容积率。(七)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 1/2 的为地下室。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指标核算。地下室层高超过 米的,计算全面积;层高位于 的,按标准层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建筑物室外地坪标高是指距建筑外墙 米外最低室外场地标高。对山地建筑风格的建筑,无论有几面山墙埋于土中,均以其敞开面一侧的室外地坪标高确定地下部分的面积计算方式。(八)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 1/3 ,且不超过 1/2 的为半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 .0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并计入容积率: A ’=K ×A 式中:A ’—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 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九)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无围护结构)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可不计建筑面积。(十)为推进节约城市建设用地,鼓励建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