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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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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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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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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 维护湿地的生态、 济和社会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 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和认定、保护和利 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但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适宜
应当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 喜湿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调控功能,并经过认定的 区域。
第四条 湿地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 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湿地保护的责任主体, 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议制和 责任追究制,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并将湿地保 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 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 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旅游、教育、科技等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鼓 励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工作,提高 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 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公民的湿地保护 意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
织以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或者开展湿地保护和恢复活 动,对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认定
第十条湿地保护实行统一规划。湿地保护规划,应当 根据湿地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的结果科学编制,并与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 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湿地保护规划, 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保护措施及利用方式。
全省湿地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州(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 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分布状况和重要 程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对已经认定为省级以上的重要湿地,由所在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担湿地保护管 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机构),依据全省湿地保 护规划并结合区域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单个湿地保护规 划;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编制。
前款所规定的单个湿地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进行定期普查和专项调查,并将结果 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