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车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加快推进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么上不保存应急车辆,人员编制数纳入主管部门一并核定
应急车辆编制。在确保节支率的前提下,省辖市、县 ( 市、
区 ) 可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存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改革后保存的公务用车,原那么上不再配备到部门,要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效劳平台,实行统一管理,用于部门机要和应急保障。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缺乏或本钱过高的情况下,也可用于保障各部门跨区域出差、下乡等公务出行需要。
合理确定执法执勤车数量。按照中央规定,我省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 ( 系统 ) 仅限于: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 ( 监察 ) 、司法 ( 含监狱 ) 、农业、地税、工商 ( 市场监督管理 ) 、林业 ( 含森林公安 ) 、食品药品监管。本着改革与保障并重、改革后实现节支的原那么, 保存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按现有编制数 ( 扣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 ,原那么上省级不超过
30%,市级不超过 50%,县区及以下不超过 60%。原有车辆配
备管理严格、基数小或先期已进行车改压缩了车辆及交通条
件复杂、统算节支率高、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并承
诺在两年内到位的地方可按省辖市不超过 60%、县区及以下
不超过 70%标准执行,超过 90%的不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为保证改革后执法执勤公务不受影响,各参改执法执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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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车辆具体比例可根据自身情况分别研究确定,不搞“一刀切〞。既要防止出现“既拿钱、又坐车〞的问题,又要防止为了足额拿到补贴、盲目压减车辆影响执法执勤公务的现象。省属驻肥以外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保存比例按照当地同级保存比例执行。
除中央确定的 17 个执法执勤部门外,对确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部门,按照低于执法执勤用车保存比例核定留用车辆,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建立跨部门的综合执法车辆管理效劳平台。
改革普通公务出行方式。改革后,行政区域 ( 城区或规定区域 ) 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省直
机关交通补贴使用范围为合肥市城区 ( 不含四县一市 ) ,省辖市、县 ( 市、区 ) 要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距离等
条件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防止出现补贴标准与保障范围不相适应的现象。超出保障区域进行公务活动的,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交通补贴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工作。
在公共交通效劳薄弱的地区允许地方党委和政府适当
保存少量调研和接待用车,保存比例按照不超过现有车辆数
的 35%保存,保存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
保障特殊情况公务用车。各地跨部门公务用车效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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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和综合执法用车平台车辆,可用于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
理、突发事件等不可预测事项,具体由各级政府应急工作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
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方法。
( 二) 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交通补贴标准确实定。按照节约本钱、保障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本钱、经济开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当的工作职责等因素,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省直机关和各省辖市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省直和各省辖市整
体节支率均不得低于 7%。节支率达不到要求的地区, 要相应降低补贴标准。
我省执行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交通补贴 130%的
标准。各省辖市之间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 20%。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层级按照正厅、副厅、正处、副处、科级及以
下 ( 含行政编制工勤人员 ) 五档划分。具体标准在省直机关公
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省辖市及所辖县( 市、区 )
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划分及标准,可不与省直机关相对应,由
各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省辖市及所辖县 ( 市、区 ) 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交通补贴的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