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3
文档名称: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doc

格式:doc   大小:43KB   页数:2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doc

上传人:琥珀 2022/1/20 文件大小:4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正文 第一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申请依据:
XX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贵院委托北京市海)补记的病历;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以及取出的植入物、异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医疗过错鉴定的受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查验鉴定委托方案件承办人工作(身份)证件;
(二)查验鉴定委托书;
(三)听取委托鉴定的有关情况介绍;
(四)查验鉴定委托事项是否符合受理范围,是否明确、具体;
(五)审查、核对送鉴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及来源(送鉴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有委托方出具的该复印件经审查并属实的相关证明)等;
(六)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鉴定委托事项;
(七)决定受理的,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告知补充后予以受理。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退回送鉴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委托鉴定的主体不符合规定的;
7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能力的;
(三)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依照重庆市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办法及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第三章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六条鉴定机构接受医疗过错鉴定委托后,应指派或由委托方随机抽选2名以上鉴定人,并聘请3名以上具有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同时参与鉴定。涉及多专业的,主要学科的专家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鉴定人参加过本案同一事项的鉴定的;
(五)鉴定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它情形的。
根据本规则第16条规定聘请参与鉴定的专家的回避,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鉴定前需要对患者进行专门检查的,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委托方将患者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鉴定机构在鉴定正式开始前,应当要求委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时到场,确保鉴定人听取有关意见和询问有关情况, 委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的时间、地点等由鉴定机构提前告知委托方,再由委托方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7
第二十条鉴定人听取有关意见和询问有关情况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宣布本案鉴定人姓名和参与鉴定专家人数;
(二)询问到场当事人是否申请本案鉴定人回避;
(三)委托方介绍案由、鉴定目的以及有关情况;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表与鉴定有关的意见;
(五)询问到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关情况;
(六)对患者进行检查(对女性患者作妇科检查的,应由女性鉴定人进行,无女性鉴定人的,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七)宣布到场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离开鉴定场所,但鉴定人认为鉴定中有必要邀请其旁听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在鉴定讨论中,鉴定人应当充分听取参与鉴定专家的意见,不允许以资历、职务等影响参与鉴定专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鉴定机构对鉴定活动的过程和情况,应当制作全面、详尽的笔录。
第二十三条鉴定人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作出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社会影响大的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机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见证、监督。
9
第二十五条医疗过错鉴定应当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机构与委托方约定鉴定时限的除外。鉴定过程中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一)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需要增加鉴定事项的;
(三)发现新的鉴定材料可能影响原鉴定意见的;
(四)原鉴定意见论证不够充分、准确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终止鉴定,退回送鉴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委托方要求终止鉴定的;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未补充的;
(三)当事人、委托方不予协助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四)鉴定人发现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难题的;
(五)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的;
(六)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由于鉴定机构的原因终止鉴定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第四章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