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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交通运输)国际道路运输
管理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3 号运营许可决定书》。
在出具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或者《道
路旅客运输班线运营许可证明》。
《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运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运营许可证明》
应当注明班线起讫地、线路、停靠站点以及班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应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备案。
对国际道路运输运营申请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向申请人
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且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非边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人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运营的,应当向
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
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和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
商;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决定。交通部按照第九条第壹款
规定的程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且由
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第九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颁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壹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的车辆和已有的车
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拟投入运输的车辆
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运营的申请人凭《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及许可文件
到外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部门办理有关运输车辆、人员的出入境手
续。
第十三条国际道路运输运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运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
办理许可申请。
国际道路运输运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运营者在取得运营许可后,应当在 180 日内履行被许
可的事项。有正当理由在 180 日内未运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 180 日的,应当告知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际道路运输运营者需要终止运营的,应当在终止运营之日 30 日前告知省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
交通部提出申请,且提供以下材料:
(壹)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
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二)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商业登记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或营业注册副
本;
(三)由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四)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常驻人员的简历及照片。
提交的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十六条交通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外国道路运
输企业出具且送达《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决定书》,
同时通知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