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一)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的,改造后的建筑面积根据《方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
(二)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出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的部分,不大于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的,该部分用地面积依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根据《方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
(三)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出原有城中村和旧屋村用地总面积的,超出部分用地面积依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根据《方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中,可进行地价扣减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为拆除范围内除去原有城中村、旧屋村的其他用地上的合法建筑面积。实施主体应当协作供应相关建筑物权属资料,以进行地价扣减。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2022年发布的《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看法》确定的70个项目,改造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依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根据《方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依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根据《方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余用地依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根据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运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进行地价测
第六十三条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以项目为单位测算并计收地价总额,并根据改造后地上建筑物功能和面积,按比例进行地价分摊,作为确定单个地块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地价金额的依据。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2022]45号)
二、完善城市更新地价政策
(三)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激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其配套设施限定自用。其中,配套商业设施的地价根据公告基准地价计收。其他配套设施的地价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方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计收。配套设施如按规定经批准进入市场销售的,应当根据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四)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根据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时的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1.项目首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2.项目二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3.项目三期及后续各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四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根据办理用地出让手续时的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五)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根据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由市规划国土发展探讨中心和在深圳市注册且执业范围为广东省或全国的土地评估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市场机构”)根据同等规划分别进行评估,地价金额根据市规划均值的85%计收。其中,市场机构评估结果应当根据3家市场机构评估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市场评估由市规划国土委托付市规划国土发展探讨中心根据公开、公允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参加,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3家市场机构,市场评估的组织费用和评估费用由项目实施主体担当。
(六)城市更新项目的地价可以不计息分期缴交。根据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的地价部分,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30%,余款一年内交清;根据其他标准计收的地价部分,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余款一年内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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