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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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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ppt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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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个服务规范 即:
城镇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健康教育服务规范
预防接种服务规范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现危急征象孕妇,要马上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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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孕晚期健康管理
⑴.督促孕产妇在孕28~36周、37~40周去有助产资质医
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随访。
⑵.妊娠36周前后预计胎儿体重,进行骨盆测量,预测分娩
方式,指导其选择分娩医疗保健机构。
⑶.特殊辅助检验。
基础检验项目:进行一次肝功效、肾功效复查。
提议检验项目:妊娠36周后进行胎心电子监护及
超声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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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进行保健指导,包含孕妇自我监测胎动,纠正贫血,提供营养、分娩前心理准备、临产先兆症状、提倡住院分娩和自然分娩、婴儿喂养及新生儿护理等方面指导。
⑸对高危孕妇应依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提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随访中若发觉有意外情况,及时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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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后访视
⑴分级负责制:
乡镇卫生院、小区卫生服务中心访高危和难产产妇。
小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访正常产妇。
⑵访视时间及地点
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产妇分娩信息后3-7天内
产妇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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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妇访视内容
了解产妇分娩情况、孕产期有没有异常以及诊治过程。
问询普通情况,观察精神状态、面色和恶露情况
监测体温、脉搏、血压 ,检验子宫复旧、伤口愈合及乳房有没有异常。
提供喂养、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法等指导。关注产后抑郁等心理问题。督促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验。
发觉有产褥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诊治。
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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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后42天健康检验
⑴.正确分诊:
正常产妇——乡镇卫生院、小区卫生服务中心检验,异常产妇——应转诊分娩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并在2
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⑵.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定:问询、观察、普通体检和妇科检验,必要时进行辅助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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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问询和观察:
观察母亲情绪和精神状态;
了解产后康复及母乳喂养情况;
对患有糖尿病、肝病、心脏病、肾病等内科并发症母亲了解当前疾病症状是否缓解或继续存在。
②普通体检:
测血压、称体重、查心肺肝脾、水肿等;
乳房乳头有没有疼痛、红肿、炎性反应、破损;
腹部伤口有没有硬结或疼痛,是否愈合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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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妇科检验
***:会阴伤口愈合情况,有没有***前后壁膨出,子宫
脱垂等。
***:分泌物量、色、味,宫颈有没有裂伤,宫颈糜烂
程度。
内诊:子宫是否恢复常大,附件有没有炎性反应、包块、
压痛。发觉异常可做B超检验。
④试验室检验:有异常情况者做以下检验:
糖尿病测血糖; 妊娠高血压疾病测尿蛋白;
贫血测血红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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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对产妇应进行保健指导
内容:性保健 避孕 预防生殖道感染
纯母乳喂养6个月 婴幼营养等.
性保健及避孕指导:
如42天后恶露未净、会阴伤口疼痛、子宫复旧欠佳应暂缓***;
不哺乳,普通产后6—8周来月经,哺乳月经可延迟;
于产后42天起采取避孕办法,哺乳者以工具避孕为宜,不哺乳者可选取口服避孕药;
自然产后3个月或剖宫产6个月可放环,哺乳者未来月经时,要除外早孕再放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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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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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务要求(1)
(一)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乡镇卫生院和小区卫生服务中
心应该具备服务所需基础设备和条件。
房屋要求:设置孕产妇保健门诊,接诊室和检验室分开设置,总面积大于20平方米;
设备要求:配置妇科检验床和产科专用检验床、血压计、体温计、身高体重计、听诊器、骨盆测量器、测量尺、多普勒胎心听诊器、立式插灯、妇科检验器械、臀垫、屏风、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及消毒设施、氧气瓶(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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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务要求(2)
(二)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人员(人员要求)
应取得对应执业资格;
接收过孕产妇保健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