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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的演变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的演变
第一个阶段,19950128——19971001
挪用资金罪最初规定在1995年1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的演变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的演变
第一个阶段,19950128——19971001
挪用资金罪最初规定在1995年1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 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具体表述为: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 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 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依照本决定第 十条规定的侵占罪论处。”
第二个阶段,19971001——20100507
97刑法把挪用资金罪吸收进来,规定于第272条第1款,即: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 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 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个阶段,20100507
20160418
2010年5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 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的;
(3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干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四个阶段,20160418至今
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本罪的量刑标准, 但该司法解释修改量刑标准的措辞非常难以理解。现将量刑情节与对应的 量刑标准分述如下: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 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 在1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 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40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2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1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不退还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观点中,5和7 ,是根据司法解释推定的,刑法第272条的字面涵 义,并未给出这两种量刑情节。所有这些问题,原因在于刑法条文的表述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