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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处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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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处罚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ranfand 2016/9/19 文件大小:10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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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处罚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前言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处罚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把处罚同教育、行政、经济、组织手段相结合,按照“安全、制度、标准、程序”的治矿方针纠正不安全行为,整治不安全状态,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各科室要在员工中认真贯彻,层层落实安全检查生产责任制,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自主保安,自觉遵章守纪,杜绝“三违”,强化生产现场管理,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第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对任何危害员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条在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宝胜煤矿务工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违反“三大规程”、各种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给予罚款处罚的、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五条安全管理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安全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经济处罚或再培训(素质教育)。劝其离岗或移送公安机关的处理。第一章矿安全管理第一条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或无上岗证人员严禁入井,违者罚款检身站50元。检身人员未收干部职工上岗证入井的、干部职工未交上岗证入井的或出班后未领取上岗证的,罚款50元。第二条上班(入井)前严禁饮酒,井下不得睡觉和熄灯休息,违者罚款50元;作业时未戴口罩,罚款50元。未随身携带定位卡或未正常使用不及时更换的,罚款50元,职工未带定位卡入了井的,对检身站检身员罚款50元。第三条入井人员必须穿戴好劳护用品,禁止穿化纤衣物、凉鞋入井,违者罚款50元,在工作地点不穿工作服,罚款50元,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罚款50元。第四条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违者罚款200—500元,井下发现烟头物品,罚检身员200元。主井口20米范围内有烟头,罚当班大车工50元。井口附近20米内,严禁烟火或用火取暖,违者罚款100元。回风井地面风门至引风巷发现烟头,罚当班检身员20元。第五条入井人员乘坐乘人车(猴耳车)时,违反《架空乘人器安全制度》中任何一条,罚款50元。严禁在托轮前后两米上车和绕机头机尾,违者罚款100元。第六条入井人员经过风门后,必须随手关闭风门,严禁敞开风门,违者罚款100元。故意损坏通风设施罚款200—500元,造成风流短路或***超限。工资充公,劝其离岗。第七条出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井口检身制度,违者罚款100元。井口检身员工作不负责任,对应当予以制止和汇报的不安全行为不予制止、汇报,致使企业利益受损的,处100—500元罚款。第八条严禁在井下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各罚款1000元,必须承担受伤者的医疗费,并付误工费。凡打架的本科科长、本班班员各罚款100元,工作面谁管谁负责。凡在场的或上、下马口的各罚款200元。第九条严禁在井下拆修矿灯,违者罚款100元;损坏矿灯者照价赔偿(300元/盏),损坏自救器者,赔偿150元/台。第十条严禁破坏井下路标、警语、警牌、管线(缆)等安全标志及设施,违者罚款100元。第十一条井下标有“严禁入内”等警语或设有栅栏的地点经及盲巷,任何人不得入内,违者罚款500元。严禁作业人员乱串工作面及乱串无关的巷道,违者罚款100元。第十二条矿灯应实行编号管理,矿灯自救器号应与上岗证号保持一致,做到固定使用。无上岗证不予发灯,违者罚款20元/盏,出井后不归还矿灯的罚款100元。自救器保险失效罚款充电工20元/盏。第十三条入井矿灯完好率必须达到100%,需要维修的矿灯必须修好后才能放置在充电架上。违者罚款50元/盏。充电架上有失爆矿灯,罚款100元/盏。第十四条作业点班长(负责人)、顶板员对各自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凡出现不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对责任人处以轻伤50—100元,重伤按本细则第二十条执行。第十五条非本岗位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开动非本岗位机电设备,违者罚款50元。第十六条不假不到,请假未经同意强行休假的,罚款100元,值班中擅离职守(指离开矿区范围),开会不到者罚款100元,开会迟到罚款50元(主管领导开会不到200元,迟到100元)。迟进班,早出班,每10分钟罚款20元(以此类推);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进出班,每10分钟罚款30元(以此类推)。第十八条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轻伤罚款200元,重伤罚款500—1500元。职工违章,互保对子挂钩50%金额的罚款,未落实互保对子,部门领导和直管领导分别罚款100元。第十九条凡是在乘人车上(因自身原因)受轻伤的员工,对该员工罚款100元,对该班班长罚款50元,对科、队长、(副科、队长)罚款50元,重伤按本细则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