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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托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托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托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相同,应按《托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托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托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托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托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 日将合同副本 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假设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托付贷款基金;托付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担当任何赔偿责任。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返还局部或全部托付资金。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托付贷款,甲方可依据须要,要求借款人供应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详细在《托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托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运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依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展加罚息等信贷制裁。加罚息收入乙方提取50%作为手续费,其余局部由乙方划入甲方托付贷款基金账户。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乙方对甲方“托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 ‰计付利息,每 支付一次。托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 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 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调整利率,并向乙方提交《托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据此办理利率调整手续,并通知借款人。
乙方发放托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 ‰向甲方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乙方每次收回贷款后 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托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由甲、乙双方和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后,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托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托付贷款基金,也可确定新的托付贷款工程。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相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其次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托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托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托付贷款,或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