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方法(136号令)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136号)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方法?已经2008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吴存荣入被征地安置人员个人银行卡;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统一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自征地各项补偿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第三章 征地补偿费用管理
第六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总额的70%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直接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管理由区政府负责监督,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安置补助费用于支付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剩余局部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一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
第十条 建立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
第十一条 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征地告知公布前,被征土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
以下人员视为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一〕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
〔二〕被注销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
〔三〕捐资转户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户后仍以原承包土地谋生且历次征地未进行安置的人员;
〔四〕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在本集体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且未曾享受过征地安置的人员。
第十二条 安置人口数量按照被征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不得重复计算。
具体安置对象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本户承包土地被全部征完的,该户全部人口纳入安置范围;
〔二〕本户承包土地局部被征的,该户应安置人口=本次被征收耕地面积÷被征地户人均耕地面积;
〔三〕本户承包土地局部被征,%以上的,在自愿放弃剩余承包土地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后,该户全部人口可纳入安置范围。
应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不少于5天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以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不满16周岁人员,;16岁以上〔含16周岁,下同〕人员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
转户后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转户后,纳入城镇就业效劳体系。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催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各区、开发区的公共就业效劳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效劳卡?,凭?就业效劳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农村生活困难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就业扶持和免费就业效劳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征地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征地补偿费用,或者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的;
〔二〕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