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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管理办法(试行)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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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管理办法(试行)
目的:
确保公司及其零部件安全生产,防止技术设计及其他重要情报发生泄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车间、各仓库及办公区域。
三、职责
人事总务科:负责拍摄申请的核实及拍摄许可证的发放并记录。
各科室:负责填写拍照申请单据。如是外单位进入公司拍摄的,由申请部门安排专人全程跟踪。
各车间:负责监督进入车间拍摄的人员是否办理相关手续,是否按要求佩戴拍摄许可牌。
四、管理办法:
由需要进行拍照的人员填写拍《照审审批单》后交直接部门主管审批。车间拍照须由制造处处长审批,办公区拍照须由副总经理以上审批。
将审批后的申请单交人事总务科登记并由人事总务科发放拍照许可证。
拍摄人员按要求佩戴好拍照许可证后才可以进入申请区域进行拍摄,被拍摄区域的所有人员均有权要求查看拍照人员的许可证。
拍照人员必须在使用期限终止前将拍照许可证交回人事总务科。
任何人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禁止携带照相、摄影等影象器材,禁止使用手机拍照,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公司内部员工违规拍照除没收所使用器材外,另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外来人员交人事总务科调查处理
人事总务科安技巡查拍照、品质保证处零部件不良品拍照、车间工艺文件制作等可办理长期拍照许可证。但许可证不可转借,必须专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