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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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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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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王倩瑾
摘 要: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在实践中是多样的,不仅包括人,也包括物,不仅包括一般公务人员也包括在党及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在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委托从 
 
浅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王倩瑾
摘 要: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在实践中是多样的,不仅包括人,也包括物,不仅包括一般公务人员也包括在党及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在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事业编制人员。
关键词: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国家机关
一、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是否包括物
对于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能否是“物”,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否定论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肯定论认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既包括具体人,也包括具体物。因为《刑法》第277条第4款内容中,当“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作为侵害对象时,其具体内容既可以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中的人员,也可以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办公设施、专用车辆等以实物表现出来的内容。
笔者赞同肯定论,但对于肯定论的理由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暴力作用的对象完全可以是物。暴力不仅包括直接施加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人身的暴力,也包括针对其间接使用的暴力。例如,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时,砸毁工作人员车辆。正如学者所言:“合理确定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应当自刑法对公务活动的保护的实质立场进行。刑法设立妨害公务罪,本质上主要是保护国家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并非是主要保护公务人员的人身……不管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指向的对象是什么,只要他在客观上通过对行为要阻碍的公务行为的主体即公务人员发挥作用,从而阻碍了国家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其次,以《刑法》277条第4款的规定作为论证理由是没有说服力的。第4款直接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只是因为立法技术的原因造成前三款规定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第4款规定的是“机关”的区别。笔者认为,立法者的本意不会是想通过这种简单的文字游戏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特殊意义上的保护,而对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不予保护吧?其实,从法条语言的联惯性来看,这里也应该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提供了最好的理由。该法第50条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与《刑法》密切衔接的法律,言下之意如果触犯上述第50条情节严重的,可能要构成相应的犯罪,而这个罪名只能是妨害公务罪。在该条已经将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列入处罚对象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将使用暴力砸毁消防车、警车等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按照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也是顺理成章。
二、在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对此,肯定论认为从现实出发,应包括上述人员。因为就我国的现实国情而言,各级党的组织、政协组织实际担负着某些管理国家的职能,也经常开展管理国家的公務。否定论认为从我国宪法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