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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
②核定租金收入原那么
以宝安区为例,《宝安区私人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暂行方法》把宝安区私人房屋分为居民自建房和居民非自建房、集资房三类进展分类管理。居民非自建房、集资房采纳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那么确定租金收入。除对须要按实际租金收入开具发票的居民自建出租房按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那么确定租金收入外,其它居民自建房采纳核定方式确定租金收入。这种采纳核定方式认定的租金称为核定租金。
(2)居民自建房租金收入核定的方法和程序
①核定租金收入的计算公式
核定租金收入=住宅租金收入 商业租金收入
住宅租金收入=可出租住宅面积x住宅指导租金x住宅出租率
商业租金收入=商铺面积x商业指导租金x商铺出租率
可出租住宅面积=(整栋房屋层数业主自用层数)x每层平均建筑面积
商铺面积=商铺租赁双方合同约定实际面积
居民自建房建筑面积是征收税费的计算依据。居民自建房税费征收以栋为单位计算总建筑面积。如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有效材料说明同一栋楼房的合法全部权或运用权分属两位或两位以上业主的,可对业主分别计算总建筑面积。
住宅指导租金和商业指导租金为市租赁管理办每年度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特别状况下也可采纳租赁管理所上报区、市租赁管理办批准的指导租金。
住宅出租率和商铺出租率为该房屋所属区域的已出租房屋面积占可出租房屋面积的比例。
应缴房屋租赁管理费=核定租金收入x租赁管理费率
②核定租金收入的方法和程序
a、申报登记。但凡本辖区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屋,无论出租与否,一律照实登记,纳入管理的范围。
b、核定出租率。每年初,由租赁管理所和税务所组织成立联合审定小组,在分片选点的根底上,对各片区房屋出租状况进展典型调查,审核确定出租比率,并以报表形式报区租赁管理办和区地税局备案。
c、核实出租面积。由代征人员实地观察自建房总层数、业主自用层数和每层平均建筑面积及商铺面积,登记《私人出租屋税费核定审批表》,由租赁管理站初审核实各栋楼可出租房屋总建筑面积后,上报租赁管理所审定。
d、确定租赁面积、计算租金收入。租赁管理所收集整理管理站上报的《私人出租屋税费核定审批表》,计算填写租金收入等相关内容。核定租金的有关状况以报表形式报区租赁管理办和税务所备案。税务所假设有异议,应刚好进展调查核实,并将修改看法回复租赁管理所,由租赁管理所重新核定租金收入。
e、文书送达。租赁管理所依据审核通过的《私人出租屋税费核定审批表》,制作《私人房屋租赁缴纳税费登记卡》发还管理站,由管理员送达业主。业主按《私人房屋租赁缴纳税费登记卡》的内容到所属管理站(所)缴纳税费。
f、租金调整。业主如对核定的租金收入有异议,可在收到《私人房屋租赁缴纳税费登记卡》的5日内,向租赁管理所提出复核书面申请。租赁管理所应刚好赐予答复。对不予调整的进展说明说明;对须要调整的刚好组织复核、重新核定,并收回原送达的《私人房屋租赁缴纳税费登记卡》作废。
g、检查复核。每年由区地方税务局和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复核小组,采纳不定期方式,对年内各租赁管理所核定租金状况进展检查复核,检查结果在两个系统内进展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