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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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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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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
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公示时间不少于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确认的,以土地征收部门调查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
织审核的结果为准。
第九条征地依法报批前,各部门应做好相关工作。
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
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定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
费。由项目业主或用地单位负责将社会保障费用预先足额存入社
保部门社保专户,社会保障费到账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
具审核意见。
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支付耕地开垦费,
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费用。市本级项
目涉及的上述费用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涉及林地的由林业部门负责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告知被征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
准、安置方案、社会保障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
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听证的,应将听证告知书送达拟征收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并由至少名村民代表签收。
第十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收
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乡
镇、村组予以公告,由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应
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
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或由土地征收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
期限内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进行现场调查登记。
按本办法第七条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后年时间内,取得征地批
准文件并组织发布了征收集体土地公告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八
条规定进行的调查审核及公示结果予以补偿安置;超过暂停期限
(年)的,应在发布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后,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程序重新组织现场调查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公示的调查
结果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第十二条土地征收部门在编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前应按
照《广元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土地征收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
土地公告之日起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区、广元经济
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征收部门
共同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编制上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延
长上报时间,延长时间最多不能超过天。
市本级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项目所在地土地征收部门
编制,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
批准,并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会)包干实施,费用超过审核金额以内的超过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超过的超过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各负担一半,超过的超过部分由
县区财政自行负担。因政策标准调整的不在之列。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土地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对解释不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民要
求举行听证的,可向土地征收部门书面申请听证,听证申请应当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土地征收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已批准的征收土地
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将听证笔录和
采纳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土地征收部门对照
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