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西省休闲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山西省休闲旅游度假区管理,提高我省休闲旅游度假区发展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休闲旅游度假区登记管理对象,是指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综合性休闲旅游度假区,不单独对度假村、度假酒店等独立度假设施进行等级评定。第三条休闲旅游度假区按其旅游度假资源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因素,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类别和档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休闲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五条休闲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六条休闲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注重特色、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七条设立休闲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所在地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并有特色;(二)地域界限明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三)有明显的区位优势或其他特殊优势,具备交通、通讯、能源、供水等公用设施;(四)无泥石流、崩塌等可预测地质灾害威胁;(五)符合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环境质量较好;(六)符合国家旅游局和省旅游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设立休闲旅游度假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休闲旅游度假区设立申请书;(二)休闲旅游度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情况;(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五)休闲旅游度假区综合安全评估报告;(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第九条申请设立休闲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等相关规定的安全条款;(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责任制;(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明确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经营;(四)投保足额的责任保险,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五)核定最大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隐患部位有专人负责;(六)危险地段安全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在下列活动中,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七)应制订和完善地震、火灾、食品卫生、公共卫生、治安事件、踩踏事件、设施设备突发故障等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八)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休闲旅游度假区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第十条新建省级休闲旅游度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