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联 合 国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缔约方会议
第二十一届会议
2015 年 11 月 30 日至 12 月 11 日,巴黎议程项目 4(b)
用本协定的所有条款,并 请缔约方将任何此种暂行适用通知保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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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C/CP/2015/
注意到 按照第 1/ 号决定第 4 段,德班加强行动平台问题特设工作组的工作已经完成;
决定 设立《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并比照适用选举德班加强行动平台问题特
设工作组主席团成员所用的相同安排1 ;
又决定 《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应为本协定的生效及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的召开做准备;
还决定 监督本决定所载相关要求所产生的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
10. 请《巴黎协定》 特设工作组定期向缔约方会议报告其工作进展, 并在作为 《巴
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完成其工作;
决定《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应从 2016 年起结合《公约》附属机构届会举行其届会,还应拟订决定草案,作为通过缔约方会议向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
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出的建议,供其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
. 国家自主贡献
欢迎 缔约方根据第 1/ 号决定第 2(b)段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
13. 重申 请所有尚未这样做的缔约方尽快并在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二届会议
(2016 年
月 )之前,向秘书处通报用以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载目标的国家自主贡献,通报方式应有利于国家自主贡献清晰、透明,便于理解;
请秘书处继续在《气候公约》网站上公布缔约方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
重申 吁请发达国家缔约方、 资金机制经营实体及其他任何有能力的组织为可能需要此种支持的缔约方提供拟定和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方面的支持;
16. 注意到 FCCC/CP/2015/7 号文件所载缔约方截至 2015 年 10 月 1 日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总合效果的综合报告;
关切地指出 ,估计 2025 年和 2030 年由国家自主贡献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合计
总量不符合成本最低的 2°C 情景,而是在 2030 年预计会达到 550 亿吨水平, 又指
出,需要做出的减排努力应远远大于与国家自主贡献相关的减排努力, 才能将排放
量减至 400 亿吨,将与工业化前水平相比的全球平均温度升幅控制在 2°C 以内,或
减至以下第 21 段提到的特别报告所指出的水平,使温度升幅限定在比工业化前水平高 °C;
在这方面 ,还注意 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其国家自主贡献中表示的适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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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第 2/ 号决定第 2 段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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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C/CP/2015/
19. 请秘书处更新以上第 16 段提到的综合报告,以涵盖缔约方根据第 1/ 号
决定在 2016 年 4 月 4 日之前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的所有信息,并在 2016 年 5 月 2
日之前提供更新报告;
决定 在 2018 年召开缔约方之间的便利性对话,以总结缔约方在争取实现本协
定第四条第 1 款所述长期目标方面的进展情况, 并按照本协定第四条第 8 款为拟定国家自主贡献提供资料;
请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在 2018 年就与工业化前水平相比全球升温 C°的影响与有关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路径提交一份技术文件;
. 关于实施本协定的决定
减缓
请缔约方最晚于提交各自 《巴黎协定》 批准、加入或核准文书之时通报它们的
第一次国家自主贡献。 如果缔约方在加入本协定之前已经通报了国家自主贡献, 该
缔约方应视为已经满足了本项规定,除非该缔约方另有决定;
23. 敦促 那些根据第 1/ 号决定提出的国家自主贡献内包含至 2025 年的时间
框架的缔约方最晚在 2020 年通报一次新的国家自主贡献, 并根据本协定第四条第 9 款此后每五年通报一次;
24. 请那些根据第 1/ 号决定提出的国家自主贡献内包含至 2030 年的时间框
架的缔约方最晚在 2020 年通报或更新它们的国家自主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