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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种子监管与检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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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种子监管与检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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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种子监管与检验.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文档名
---以欧盟为代表的种子营销法令
核心内容是规范种子质量管理
---以美国为代表的联邦种子法
1-3 国外种子法的典型立法模式
世界公认的两种种子立法模式
一百多夯实三个基础
开创工作新局面,赢得事业新胜利
主要内容
“一二三四”
狠抓四项工作
真抓实干,开拓发展的新局面
1-1 种子检验定位 (对应前三项制度)
2-1 法定职责(质量监管职责):
种子质量监督检验
种子行政执法检验
任务指派:
(管理)技术支撑
——拟订种子检验规划和检验方案
——任务落实,形成扦样检验结果证据链
——汇总检测数据和编写报告
3 法定职责
(两项行政许可,能力建设):
种子检验机构考核
种子检验员考核
考评员资格
任务指派:
技术评价
--技术能力:能力验证
--人员考试、评价
1 法定职责:[ 消除贸易技术壁垒,实现结果一致,标准技术体系建设]
种子检验方法
种子标签、质量标准
标准样品
[过程管理规范:认证方案]
任务指派:
技术保障
--技术研发、方法确认
--技术审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技术推广
--技术培训、继续教育、示范推广
--对外检验技术合作
2-2 为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服务
检验报告
合同约定:
技术服务
--委托检测、仲裁检验
1. 法定机构。《种子法》明确承担种子检验工作的单位为“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这是《种子法》明确可以成立的惟一技术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管理技术支撑。
2. 服务对象广。要向社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证据,独立或授权法人,要有公章,要有固定场所和人员,不能是杂牌军。
3. 开展服务要资格准入。
4. 造成损失要承担法律责任。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1-1 种子检验定位
目前我国通常做法:
第一种是依法设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如有编制部门核准的,这是作为行政管理技术支撑的,不是中介机构。
第二种是授权设立的,如可以采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采用授权设立的方式。
第三种是依法注册的,由工商部门核准注册成立的。这种是作为中介机构的,由于目前种子检验收费较低,这种机构的成立条件还不具备。
1-1 种子检验定位
产品质量是生产出来的,不是检验出来的
美国质量管理大师威廉·戴明博士提出“产品质量是生产出来的,不是检验出来的”。即只有在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也就是说,质量控制的重点决不能放在事后把关,而必须放在制造阶段,即生产过程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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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是检验出来的,质量安全靠检验
检验尽管不能提高产品质量,但是可以剔除次品和废品,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检验一方面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持过程,是非常有效的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
另一方面又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市场监督和社会服务的手段,既可以为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也可以为方便经济贸易、解决经济纠纷等活动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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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种子检验的三大建设
1. 法治检验:规范完善的法制基础
---资格准入:检测机构和检验员考核行政许可
---行为规范:种子质量监督 检验和委托检验
---商品种子检验评价规范:标准技术规范
2. 科技检验:能力可靠的技术体系
---新技术:研发和方法确认
---检测人才:队伍建设
---结果一致:质量保证、能力验证
3. 和谐检验:政策扶持的检测市场
---体系建设:检测网络(功能分工)
---任务指派:政府检测为主 [市场(社会)检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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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五大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种子法》实施以来,集中体现为完成和推进了种子检验的五件大事:
--- 构建了一个检验制度框架;
--- 健全了一个国家标准体系;
--- 建成了一个检验测试网络;
--- 繁荣了一个检验服务市场;
--- 打造了一支能打硬仗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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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了一个检验制度框架
---《种子法》第七章
(建设思路:先零售后批发)
---种子质量监督(包括配套规范性文件)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商品种子质量标准)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严惩制售假劣种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