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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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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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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九条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接受单位对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说明;
  (五)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或资产整体无偿划转的,需提供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划转双方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被划转单位
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等;
(六)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拨资产的,需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七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申请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以及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 
(二)《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在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上签章认可的相关资料确认。捐赠双方根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和上述捐赠确认清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出售、出让、转让。各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在未经历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前,直接采用协议方式进行的交易。因特殊原因不需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转让,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的,要严格按规定权限申报审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公开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过程中,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的,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财政部门可最多两次批准下调拍卖底价,每次下调幅度不超过10%。如下调后仍无法拍出的,由产权单位委托第二家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拍卖标的物重新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拍卖的底价。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二)《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双方单位拟置换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六)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
位公章);
  (八)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六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