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新疆平安网讯当前全国各地都在进一步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建设步伐。在敢"闯"、敢"试" 的过程中,成功与失误同在,利益与风险并存。改革没有现成的路子可走,要在探索中前进,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因此,正确区分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对遏制玩忽职守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对我们准确地打击玩忽职守犯罪提出了新课题。本文就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区分,谈点不成熟的看法。一、玩忽职守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相同点。首先,工作失误和玩忽职守的行为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人从事公务的人员,二者主体一致。其次,工作失误和玩忽职守都能够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在工作中有人认为,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小,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大。但是,损失数额大小并不是区分二者界限的标志,某些时候工作失误也能达到或超过玩忽职守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的数额。第三、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失主观上不是故意。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但也包含有主观上的故意犯罪。工作失误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是故意就不是工作失误。工作失误和玩忽职守罪有相似之处,两者都不希望重大损失事件的发生,对发生重大损失虽然也料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自信不出问题。第四,行业特征明显。由于涉及领域广,范围宽,要求的专业性强,两者都带有极强的行业特点, 许多工作的操作,非专业人员不能行使,行业规范、规章制度、技术要求非一般人所熟悉和掌握。这些共同的特征,容易把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相互混淆,从而给辩别真伪带来困难。二、玩忽职守犯罪与工作失误的区别。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虽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他们还是有很大区别的。首先,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1、工作失误表现为行为人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和义务,而玩忽职守犯罪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义务,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有制度不执行、有规章不遵守等。众所周知,由于业务上及工作的需要,在特定的人与人之间,形成监督与被监督、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监督者或领导者在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负有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些监督者或领导者因为种种原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弱化管理与监督,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导致犯罪事实的发生。 2、,导致发生严重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不高, 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次,从主观方面分析,玩忽职守罪主要是行为人因为各种原因产生对履行职责的不满,采用消极 PPP 模式发祥地考察报告的、不作为的态度对待工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玩忽职守罪以过失为主,但不排除间接故意。因为, 在一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故意不履行职责,明知会发生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但却持放任态度,致使危害结果发生,这种形态属于间接故意。在过失犯罪方面,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 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样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