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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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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借记卡管理办法
借记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借记卡管理,保证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记卡由农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费等款项的支付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借记卡个人卡卡专户资金来源主要为贷款发放、个人现金存入、转账存入。贷款专户具有一次授信、循环贷款、专款专用的特点。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定向转出和指定商户消费,不可取现。
第十一条对批量发卡的客户须采取密码信封方式传递初始密码,并提醒客户领卡后立即更换密码。
第十二条借记卡凭密码使用,持卡人账户实时记账,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的辅助措施,不作为风险责任划分依据。
第十三条柜面交易管理
借记卡持卡人可以在银行网点柜面办理现金存取(单位卡除外)、转账等交易,具体操作按《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临柜操作流程(试行)》办理。大额交易还须根据《反洗钱法》、《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电子银行交易管理
借记卡电子银行交易渠道包括自动柜员机(包括ATM、CDM等现金类自助设备,下同)、POS终端、转账、自助查询终端、网上银行、网上支付、手机银行、银行(96008)、短信银行等。网点
须按各电子银行交易渠道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为申请开通相应电子银行服务的持卡客户办理开通手续。
第十五条持卡人可在辖网点、特约单位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操作可参照转账交易处理,也可根据协议委托辖网点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网点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不得为协议单位和持卡人垫付资金。
第十六条网点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可以通过发卡网点柜面、自助柜员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96008)等渠道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如果持卡人对账户余额或交易明细等提出异议,网点须根据交易记录向持卡人做出回复。
第三章挂失、止付、换卡、冻结管理第十七条挂失管理
(一)口头挂失
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通过网点柜面、银行(96008)、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挂失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日,持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口头挂失后5日持有效件至原发卡网点办理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
(二)书面挂失
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直接或在口头挂失后5日,持本人有效件或代理人持本人和持卡人有效件至原发卡网点办理书
面挂失。持卡人申请书面挂失应填写《挂失申请书》,经办人员经认真审核,确认挂失申请书容完整,并与开卡资料一致,为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发卡网点受理挂失必须登记《挂失登记簿》,以备查询。
(三)密码挂失
持卡人遗忘密码,须持卡片和本人有效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密码挂失。经办人员应在核实持卡人身份后,立即为其重置密码。
(四)挂失撤销
持卡人办理挂失后尚未换领新卡前又找回原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