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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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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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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信贷管理,规范抵押贷款的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
《物权法》、《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做出的同 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抵押的,应有该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做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 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 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5 .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资产抵押的,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 押的书面文件。
,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证明,
以抵押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为准;抵押人应提供已将设定 本次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相关事项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 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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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人和承租人应向银行做出不提前支付租金的承诺。
其他特殊抵押行为许可。
第十三条抵押贷款受理
支行应对抵押人提供申请资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 并要求抵押人恪守信用原则, 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支行接到抵押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 应当对其主体资格、抵押意
愿、授权情况、抵押物的权属和清单以及其他相关手续、文件进 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符合本办 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抵押物核查
支行应当对抵押人及抵押物的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1 .抵押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
有权和处分权,其设定本次抵押担保是否自愿、 真实且已获得本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种书面同意或授权;
抵押物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接受抵押的资产,其
权属是否明确、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文件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抵押物是否存在出租、已经抵押、查封、扣押、监管等 限制情况;
抵押物的评估可变现价值及变现能力是否与抵押物现状 存在明显的出入;
抵押物的所在地及存在状态是否与产权证书的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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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确定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
抵押物价值的确定,原则上应当由总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
评估(抵押物在外地的除外);对购置未超过一年的,可由抵押 人提供原始购置发票,在此基础上,本行参照市场公允价格、账 面净值和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 本行将综
台考虑抵押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以 及抵押物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 力、变现时可能发生的价格变动、变现费税等因素,根据抵押物 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抵押率,其中:
1 .以通用设备抵押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
30% ;
以交通工具抵押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
35% ;
以两证齐全的房地产抵押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物评 估价值的60% ;
以无地上定作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原则上不得
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新增贷款不得办理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房产抵押, 存量贷款 中已经办理了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房产抵押的, 抵押到期后,仍 以该房产抵押的,该宗土地只办理备案登记,不得设定抵押价值。
第十六条抵押贷款审批
支行应当形成调查评审结论,并按信贷业务审批程序和授权 权限确定是否同意接受资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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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签订合同
支行与抵押人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 款订立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按揭贷 款除外)。
第十八条抵押物登记
(一) 抵押物登记部门
,需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 .以交通工具作为抵押物的,需到相应的运输工具登记部 门办理抵押登记。如以车辆抵押的,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 押登记;以船舶抵押的,应当到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 记。
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到当地房产、土地部门办理抵押 登记。
以其他资产、权利抵押的,应当依法到规定登记机构或 主管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二) 办理抵押登记
支行与抵押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就合同
项下的抵押物进行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书。
(三) 抵押物保险
支行可以根据抵押物的特性和风险状况要求抵押人到有关 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保险手续, 保险期原则上不得短于贷款主 合同履行期限,保险期短于贷款履行期限的, 在贷款期内保险必 须连续。保险金额不得小于主合同贷款本息, 保险合同及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