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发布日期】2022-12-29 【生效日期】2022-02-01 【失效日关规定惩罚。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揭发布产品质量监视抽查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作为实施监视抽查的工作标准。
组织监视抽查的部门,可以依据监管工作须要,依据实施标准确定详细抽样检验工程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标准的产品,须要组织实施监视抽查时,组织监视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十四条 组织监视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监视抽查打算,制定监视抽查方案,将监视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托付的检验机构。监视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标准或者制定的实施细那么;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工程;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视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 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是担当监视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前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视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视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视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标准或者实施细那么等相关信息后,再进展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展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觉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刚好将有关状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和相关部门进展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允、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监视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说明合格的产品。
监视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供应,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详细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须要。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视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承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视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视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视抽查通知书不相同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其次十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纳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其次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当运用规定的抽样文书,具体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需由抽样
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