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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征收(zhēngshōu)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
贵州是一个林地比拟多的省份,现如今,为了能够让贵州得到更好的开展,可能(kěnéng)须要对一些林地进展征收征用。对此,贵州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性建立工程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复原费。法律、法规对减免森林植被复原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遵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展补偿。
第九条林木补偿费标准:
(一)用材林:
(包括未成林地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近熟林,为被征收、征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收、。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同类木材的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
(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
(三)经济林:
,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收益盛期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
,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为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竹林、竹笋,为被征收、征用林地上竹林、竹笋产值的2倍,竹林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竹笋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平均亩产量乘以销售价;
(六)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七)其他附着物,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
苗圃地苗木补偿标准:利用林木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生产的胸径5厘米以下的苗木,遵照当地上一年度同树种同规格苗木市场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的总价值予以补偿;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收、征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应当高于本方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详细方法为该标准的2倍。
第十一条被征收、征用林地须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采伐的林木归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林木全部权人。
第十二条森林植被复原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复原森林植被。详细运用方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收取森林植被复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