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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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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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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
污水处理费是遵循排污者付费的原则 , 由污水排放者承担污
水治理经济责任的价格化表现形式。污水处理费的科学定价机制 , 是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 提高公民环保意识 , 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A4 打印 / 双击可删除 3
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不再另行开具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
入库。
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并开具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 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
国库。
公共供水企业应于每月 15 日前 ( 节假日顺延 ) ,如实向城镇
排水主管部门申报上月实际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确认征缴数额后, 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的执收单位编码、项目编码、收款人信息,向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资金征缴。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月 15 日前 ( 节假日顺延 ) ,
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上月用水量 (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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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后, 按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征缴方式办理资金征缴。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缴入财政账户的污水处理费足额缴入同级国库,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 3 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 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 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 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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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