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疗机构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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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征采建议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上学历或高级
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临床医疗或医技工作五年以上,有丰富的临床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必然的管理能力,并能成为医院输血医学学科带头人。
血库主任应拥有医学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临床医疗或医技工作三年以上,有临床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必然的管理能力。
六、仪器设施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施的配置应能知足输血科(血库)业务工作的需要(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使用的仪器、设施应吻合国家相关标准。仪器、设施的生产商和供给商应拥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二十四条成立和推行仪器设施确实认、保护、养护、校准和连续监控等管理制度,明保证护和校准周期,全部设施一定知足预期使用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计量用具应吻合检定要求,有显然的检定合格标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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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重点设施应有唯一性标签标志,保护、校准及使
用记录完好,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应有输血科(血库)重点设施发生故障时的应急
方案,明确应急举措推行的人员及职责。
七、试剂与资料
第二十八条成立和推行血型判断、交错配血、传生病因子检
测等试剂与试验资料管理制度。包含试剂与资料生产商和供给商的
资质评估,试剂与资料的评估、选购、查收、储蓄、登记、发放、
使用以及库存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试剂与资料生产商和供给商应拥有国家法律、法
规所规定的相应资质。采用的试剂与资料应吻合国家相关标准,并
能保证供给。
第三十条每批试剂使用前应进行确认并记录,记录应包含确
认的人员、方法、质量控制方法和接收标准等。
八、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一条应遵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中的相关规
定。
第三十二条应成立和推行输血科(血库)安全与卫生管理制
度。
第三十三条工作场所干净区、半干净区和污染区分区明确,表记清楚。应拟定与推行干净和消毒规程,装备消毒灭菌和环境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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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湿度控制设施,并连续监控和记录;有安全防备与抢救设施,
表记醒目。储血室、治疗室应吻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Ⅱ类环境
要求。
第三十四条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
理规范》、《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裸露防备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等相关规定,防备交错感染。
第三十五条应成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
一次经血流传病原体感染状况的检测(包含HBsAg、抗-HCV、抗-HIV
和梅毒),患有经血流传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输血科(血库)相关工
作。
第三十六条应限制非受权人员进入输血科(血库)工作地域。
九、业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成立健全输血科(血库)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附件2)。
第三十八条依据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拟定并推行本单位血液接收、核查、保存、发放、回收、报废、输血相容性检测及相关实验诊疗的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第三十九条临床所用血液一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供给,不得使用非指定机构供给的血液和原料血浆,不得向其余医疗机构供给血液。禁止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别血液成分。
第四十条拟定本院年、月、周用血计划,如期向供血单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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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依据临床用血状况,设定本单位各样血液的安全库存量,一般很多于3天平时急诊用血量;依据供血单位血液库存信息,协调临床医疗择期用血。
第四十一条推行科学、合理、有效、安全的临床输血,踊跃展开成分输血和自己输血,为临床供给咨询服务。
第四十二条输血科(血库)应指导取血人员做好血液运送过程中冷链的保护,有权拒绝非医护人员或未接受培训人员取血。
第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