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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飞鱼2019 2022/5/12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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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定边县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供热管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 供热资源,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 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沈阳市 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事城 镇供热经营活动,由县供热管理办公室进行资质审批,供热
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相应的供热 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良好的银行 资信和财务状况;
(二)有充足的符合规定的热源;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和技术 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维修人员;
(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 规定和标准;
(七)有完整的管网系统图纸;
(八)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住建局应当组织供热单位通过竞争承揽供热业务,热 用户有权选择供热单位。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范围 向热用户供热。供热单位必须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接供热任 务。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书面供用热合
同。
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时间、室温标准、收费标准 及期限、结算办法、停热及停热费用约定、供热设施维修责 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个人热用户的供热期限(含日供热时间和供热月份起 止时间,下同)、室温标准,不得低于或少于县政府的规定。
单位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
/Ho
供用热合同应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人员,应当经过供热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技术和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 可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强化单位内部管理,降低成本、 提高效率,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 约束的供热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
第二十条 分户供热的热用户停止使用供热设施1个采
暖期以上的(含1个采暖期),热用户应在采暖期开始30
--
日前向供热单位提由书面申请(保修期内除外),经供热单 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锁闭其用热设施。被锁闭的热用户再 用热时,应当与供热单位重新办理供用热手续,供热单位应 当在充水试压前 30日内予以开启。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资质等级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二)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
八、、)
(三)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 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了解供热效果;
(四)执行县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室温及收费标准;
(五)听取热用户意见,及时处理供热问题,改善服务 质量。
第二十二条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缴纳采暖费;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因热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室内供热设施而影响供热 效果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供 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县供热管理办公室。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 示标志;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含本数)的,供热 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周知。
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 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温度的,热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退还采 暖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不可抗力造 成无法供热的除外。
退还采暖费应当根据温差和累计时间并按收费标准折 算。
第二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后申请停热的热用户,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热用户停热 造成室温过低致使各种管道冻裂,给供热单位或者相邻热用 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停热的热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供热管理办公室设投诉电话,受理热用 户投诉,并接受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处理热用户投诉,除 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 24小时。
第五章采暖费
第二十七条交纳采暖费是房屋所有权人(热用户)的 义务。供热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采暖费,房屋所有权 人(热用户)必须按照规定按期足额交纳采暖费。
供热单位收取的采暖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已经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应 当按用热量计量收取采暖费;尚未实行的,应当按建筑面积 收取采暖费。
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