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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12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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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12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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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12日起施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12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11019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
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2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开凿地热井,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的,依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井。


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前,开发单位必须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热资源
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建立健全节能节水措施,完善相关设施。无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
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发利用。
第十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按照温度的差异实施梯级利用,采用先进技术,提高
地热利用率。
第十一条地热井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范。地热井施工竣工后,开发单位和施
工单位必须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本市对地热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向开发单位下达地热资源开采计划指标。开发单位
必须在核定的计划指标内开采地热资源,禁止超计划指标破坏性开采地热资源。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开采限量的基础上,由市地质矿产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开发利用规划、地热田开发状况、动态观测资料及利用规模等因素,
向开发单位下达开采计划指标。
开发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热资源的月开采量、水温、水位
等资料。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11019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
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22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科学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热水型、
蒸气型、地压型、岩浆岩型和干热岩型五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