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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刑事救济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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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刑事救济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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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有关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刑事救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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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相关规定应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刑事救济的实体法依据,获得刑事救济的主、客观条件依犯罪构成理论,针对目前其刑事救济程序的设置,认为应体现程序的任,即刑事救济的实现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过程。遵循主客观相结合的犯罪构成理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刑事救济的实现,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应是行为人本人。其中有意杀人罪、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罪的犯罪主体为14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力量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为对人民法院的裁判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其中包括负有帮助人民法院执行裁判义务的人;妨害作证罪的犯罪主体多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有意,即行为人持有明知其行为会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还盼望或放任危害后果消失的心理态度。(三)犯罪客体,扰乱法庭秩序罪侵害的是法庭的正常秩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害的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正常执行活动;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非法拘禁罪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有意损害罪、有意杀人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生命权利;污辱罪、诽谤罪侵害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的权利;一部分犯罪侵害的是简单客体,如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是司法相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诬告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四)犯罪的客观方面,详细表现为实现了妨害民事诉讼顺当进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6条规定的种种行为之一,且达到严峻程度。但是我们要留意行为触犯数个罪时的罪的分析和认定,如: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行为,在不同诉讼阶段实施的殴打证人的行为,在法庭上聚集多人以暴力、威逼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出庭职务等行为的认定,就要详细问题详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125条,第126条,第127条及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是目前我们处理这类案件在程序上的依据。大致有三种方法:(一)假如有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情形,即哄闹、冲击法庭,污辱、诽谤、威逼、殴打审判人员,严峻扰乱法庭秩序,依据追究刑事责任的,依该看法第125条规定,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无须移交本院的刑事审判庭审判。但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看法或者托付辩护人辩护。(二)假如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该看法第126条规定,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三)假如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106条规定的: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其次,以暴力、威逼、贿买方法阻挡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第三,隐蔽、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冻结的财产的;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帮助执行的人,进行污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第五,以暴力、威逼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第六,非法拘禁他人